有公平的權力,才有公平的價格 Part2-公平的權力

「兩個人對分西瓜,如何又快又公平?」

俗話說「團結力量大」,這句話用在工會運動的訴求就是勞工有組織工會與團體協商的權利。因為個別勞工與資方能掌握的資源差距太大,所以勞工應當先自我組織且授權工會,由工會與資方協商適當的勞動條件。否則個別勞動者走進資方辦公室要求提高提高待遇,只會變成私相授受或各個擊破,無助於提升總體福祉。

同樣道理,放在農產中的農民與收購商的關係也是如此。想像一個場景,當一個貿易商走進一個百人的村莊,表明他要買20噸的貨塞進一個貨櫃,而這裡平均一個農民的產量是2噸,結果會如何?開價最低的10個農民交貨。這10名農民可能不是因為生產成本比較低,所以能低價銷貨,而是生活壓力比較大,譬如:家中老人生病、小孩需要學費。再加上農產品不利保存,銷貨壓力大。所以,個別農民跟收購商之間因為供貨量與需求量的差異,個別農民所提供的產品之間又沒有差異,彼此的可替換性高。所以個別農民對收購商是不會具有議價權力。

如果沒有理解這種根本性質的權力差異,就無法理解公平貿易何以一直強調「貿易而非援助」。倘若貿易商只是願意給比較多的錢,那也只是援助或施捨,並沒有改變彼此的權力關係。而公平貿易既然說自己不是援助,那勢必還有其他更重要的事,那就是「公平的權力」。國際公平貿易組織的的運作機制,許多都是圍繞著「權力分配」進行設計。

首先,農民必須要組織成合作社才能加入公平貿易組織,而合作社的的運作也必須符合民主的機制,公平貿易認證組織(FLOCERT)的稽核員將每年實地到合作社稽核合作社的運作情況,核實會員、會費、會議紀錄、財務報表、收支明細,當然其中最重要的當然是確定農民交貨給合作社有立即拿到錢,沒有被苛剝或拖欠,此外也要確認公平貿易基金(Fairtrade Premium)的使用是經過公開、透明的民主的程序決定,且用在公共利益上。

當農民被團結在一個民主機制的合作社,合作社對貿易商就有了議價權,不再是個別的小蝦米面對大鯨魚。同時因為民主運作的合作社,至少確保一人一票的平等參與權,從銷貨所累積的公平貿易基金,其使用方式必須經過會員大會表決,以求公平。

其次,國際公平貿易組織的章程規定,必須保障董事會一半以上的席次給生產者代表。董事會是國際公平貿易組織的最高決策單位,擁有公平貿易價格、標準的最終審議權。所以組織章程的這項規定,相對於市場與倡議組織代表,生產者組織擁有絕對的權力。所以,公平價格(Minimum Price),公平的標準(Fairtrade Standards)是誰訂的?既不是倡議組織裡的專家學者依據經濟學或社會學高大上理論或研究制定,更不是過半的生產者制定,而是三方妥協的結果。生產者組織擁有過半的權力,代表的不是可以任意制定遊戲規則,而是具有否決權。畢竟商業活動需要有買家,倘若生產者訂一個過高的交易條件,買家可以拂袖而去,那就得不償失。

說到底,公平貿易組織還是一個結合買家與賣家的商業網絡,要撮合交易必定是雙方都覺得有利可圖,公平並不是損失一方的利益來成就另一方。公平貿易只是讓權力分配較為公平,讓彼此互利。一個相互協作的商業系統,無法用把尺子衡量何為公平,也不能靠一個權威來定義公平。規範必須兼顧所有參與者的利益,那就得讓所有參與者一起訂定。專制型的規範雖然制訂時較為嚴謹,但修訂時缺乏彈性也無法即時性,也容易產生利害關係人向權力倚靠的地下市場而導致不公平的情況。反之民主型規範看似混亂,但因為權力分散且綑綁了共同利益,讓利害關係人因「自利而自律」,最後會更貼近公平。

所以,坊間有許多「直接貿易」的業者說自己的收購價比公平貿易更高,比公平貿易更公平。當然,有意願給付更多的錢當然是個善人,但公平貿易談的從來不是要捐多少錢,也不是偶一為之或有能力才做的慈善,生產者需要的是公平的商業機制。我們相信唯有公平的權力,才能創造互利的市場,成為永續發展的基石。有句非洲諺語是公平貿易組織開會時,一旦有爭議就會拿出來提醒與會者的, “Go fast go alone, go far go together“。

所以,兩個人要對分西瓜,如何簡單又公平?拿尺子量不准,拿秤來分可能會切得很破碎。簡單的方式就是先訂一個規則,由一個人切,另一個人選。權力分配好了,切的結果自然就會接近公平。

 

延伸閱讀

有公平的權力,才有公平的價格 Part1 -公平貿易的發展歷史

有公平的權力,才有公平的價格 Part2-公平的權力

有公平的權力,才有公平的價格 Part3-公平貿易的認證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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